这两年中面世的著作有朱新力的《司法审查的基准:探索行政诉讼的裁判技术》,孔祥俊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行政行为可诉性、原告资格与司法审查》,宋随军、梁凤云主编的《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刘俊祥主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李国慧等的《法官的逻辑与经验:行政诉讼十大问题硏究》。
[10]《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09页。因此,政治作用于宪法常常成为一定范围政治集团表达政治意愿的制度性宪法、工具性宪法的代名词,而宪法作用于政治却成为宪政的同义语。
没有近代以来的民主、自由、人权等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就没有近代宪法的产生。[11]早在古希腊,政治的正义性就作为一个显性的政治哲学命题被提出来。以清末立宪为例,晚清统治者们的逻辑就是:立宪是救亡的产物,而非资本主义发展与封建政权矛盾演进的结果。与普通法律一样,无论是作为一种事实现象还是价值现象,宪法都不是政治的天然对立物。只有在宪法应然性的推动下,政治才成为逻辑上的必要。
在当今中国迈向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通过现象学和逻辑学等工具解析政治与宪法的关系是一个绕不开的课题[2]。事实上,二者之间受到语义和语境上的差异的局限,人们往往只能描述性地定义它们。当前所谓的国家乃是以近代西方所兴起的民族国家为典范,而民族国家通常被界定为由同一个民族(或主要由一个民族)所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因此,国家认同无可避免与民族意识或民族主义发生关联。
只有民族共同体才能满足这种要求。民族认同将一种文化价值认同注入宪法认同,并借此注入现代国家认同的意蕴之中。[5]参见前注[2],江宜桦书,第6页。准确地说,这一现象以民族分离主义来界定更加贴切—一国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之间关系仍存有张力。
民众对民族归属感的潜在信念被国家的统治者倡导和激发,用以战胜教皇、征服封臣。即使采取某种优待政策也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因此而带来的族群隔阂与矛盾,反而可能导致从根本上动摇对国家的政治认同。
[24]构成民族与众不同遗产的价值观、象征物、记忆、神话和传统模式不断经历着重新解释和重构。一种共同的意愿、文化和政治组织的熔合成为规范,一种不易或者很少受到挑战的规范。其三,族群矛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化解,未必要以争取主权来获得最终解决。它只会让民族问题变得更加棘手—任何一群人只要自认是一个民族,便有权在他们居住的领土上享有独立的国家主权,并拥有自己的政府,全权治理国家。
反观历史,当1793和1794年法国举行盛大的公众庆典庆祝民族复兴时,他们庆祝的不仅仅是贵族和教士特权的终结,而且是一个新的法兰西民族诞生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形式之下。在此前提下的民族认同,也不仅仅是在形式上对民族国家外壳的认同,而是包含了对国家内在的价值体系和政治体制的认同。(二)民族归属:近代西欧民族国家正当性证成试图建立作为立国基础的一整套信念或符号系统,将一个国家分散的人们团结起来,是每一个民族国家都必须经历的过程。如果一国的宪政设计注重文化的共存与融合,包括文化的融入、生活方式的接受以及价值观的承认,那么,其政治体制的实际运作将获得公民基于民族意识和共享情感而给予的实际支持。
[9]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不是情感造就民族,而是争取政权的民族意志转化为制度和民族文化。其三,民族本身就倾向于重新塑造它们的过去,重新阐释它们的文化,遗忘不同的文化,把握共同的特征以便创造一个拥有长久的、最辉煌的历史与无限前景的文化的自然单元的幻觉。
如果将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从民族的角度加以描述,我们可以像厄斯特·盖纳尔那样将之表述为:人们决定与那些共享他们的文化的人在政治上结合起来。事实上,当国家权威脱下了中世纪的神权枷锁,开始挣脱教会的束缚而独立于世俗世界之时,民族就开始代替神权充当起王权的或民权的国家正当性论证的基础。
而各国宪政史反复说明,宪法实施过程实际上反映一种文化选择。如果我们再将视角置于现代政治发展,民族之所以存在,大量的是以国家形式表现出来的。正是对自由的渴望摧毁了传统的社会结构,个体日益摆脱了地域的束缚和教会的精神钳制,生活状况的巨大变化使人们建构一个理想国度的愿望更加强烈。它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享受政治权利和人权,或民主的理性国家中的基本自由。[31]参见前注[30],[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书,第165、100页。摘要: 近代民族国家认同是宪法认同的历史前提,但国家认同也仅是宪法认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17]但即便如此,抛却民族同质性和同胞感的营造而仅仅关注于自由的制度仍是行不通的,国家政治认同必须立基于共同体文化的支撑。由此,对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所激发的忠诚心从民族转移到国家。
宪法认同的实现,有赖于文化认同与制度认同的协调。[27]然而,自由民主体制的国家认同不可能只靠制度因素的力量,族群、文化往往在制度因素解释不下去的地方,证明了它们在公民国家意识中的分量。
统治者政权的合理化基础被置于他们所宣称的与被统治者同属于共同的民族共同体,并彼此间共享利益。其二,民族文化内在的价值观和目标是可变更的。
不少学者准确界定民族涵义的尝试都无功而返,学术界亦难以达成共识。 四、结语 现代民族认同的重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种族的、族群文化的认同,更重要的在于民族国家的认同。具体而言,国家民族的建构以及文化同质性的重塑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将各民族文化尽量纳入所创造的文化中,使各个民族能在新文化中找到本民族文化的影子。[26] 三、从民族认同走向宪法认同: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的协调 在宪政的框架下,自由主义者往往强调通过宪法认同实现国家认同的认识思路。
[8]尽管社会结构变迁为民族意识的勃发提供了动力,但作为个体的自我意识萌生才能为民族意识提供观念诞生的温床。二是从内涵上,特别是从文化的核心哲学思想、价值观上对各民族文化进行挖掘整理,以创造出为各民族都能接受的价值体系。
[25]黑格尔则将之作了精湛的概括:一个民族的法律、习惯、制度及道德评价准则,反映了它的精神禀赋,但也塑造了该民族的精神禀赋,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再塑造。参见胡涤非:《民族主义与近代中国政治变迁》,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7]参见徐迅:《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8页。[18][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自决权是自由选择国家地位的原则,而不是自由选择政府行使的原则。如力促统治正当化改革的英王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一世,都将政权正当性立基于‘我们共享利益这样一种共同利益观念和共同情感,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同属于某种共同的团体。宪政治理,应当在政治认同的前提下,将族群作为特殊的群体来进行协调和满足。[13]我们对民族的界定和讨论并不囿于传统和文化意义上的民族(或曰族群),而对政治性建构意义上的民族施以关注。
[34]在近现代国际秩序中,任何国家都会建立起一种国民统合的象征,创造一个以民族为中心的完整的文化形象、文化符号和价值体系,以此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它既是建立国家的主体(国家民族),又是被国家塑造出来的客体(民族国家)。
[28](二)族群诉求的宪政治理依据民族主义的思路,宪法认同的实现需要制度认同与文化认同的协调,而非单一的制度认同便可独立支撑。并不是只有实现民族独立,少数族群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24]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言部分第5页。[6]中世纪的欧洲,在宗教统一的状态下人们还意识不到彼此间文化的差异性。